咨询公证处和住建局
因对方经济困难,拟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卖给我,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后再过户给我,我担心以后对方反悔不配合过户,请问能不能公证该买卖合同买卖有效,至少公证对方若反悔不配合过户,应当返还本金和违约金的条款有效,谢谢<br>事件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br>因此,公证不是买卖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br>但能够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众多,需要综合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条款、合同目的等因素才能作出效力判断。<br>您目前提供的信息不够,我们无法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br>因此,请您直接携带身份证件、合同等材料前往公证处现场咨询,如经公证员审查合同有效,可以予以公证。<br>咨询电话:85222148; 2、即使没有公证,只要双方自愿、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签订的合同仍然具体法律效力,若担心对方反悔,可以在合同中对违约行为进行相关约定,届时对方反悔的话,一样可以起诉至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br>福清市司法局 于 2019-01-17 1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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