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蛎饼先生 发表于 2018-9-23 12:49:06

龙江利桥至清昌大道段河道整治的补偿公告

福清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融国土征公告〔2015〕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龙江流域水污染整治工程(利桥至清昌大道段河道整治)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480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土地权属
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合计
农用地
林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2015-单独选址
龙江街道
松峰村
4.0219
2.9923
0
0.4557
0.5739
征地补偿标准

64.5万元/公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64.5万元/公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64.5万元/公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按《福清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福清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备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融政综〔2015〕186号文件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融政综〔2012〕101号文等规定执行。

二、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我市住建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2.符合《福清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我局将配合当地镇(街)、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由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协调。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福清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福清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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