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菜饼表妹 发表于 2018-10-16 11:19:18

房屋转让合同已签可未过户 想反悔也不行

  【案例】2011年8月8日,李某与林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一套住房卖给林某,价格为20万元,林某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李某将所售房屋产权证交给林某,但双方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1年12月,当林某去收拾房屋准备搬家时,遭到李某邻居杨某的阻拦。后林某反悔,以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请问:林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解析】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认为:《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是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但并不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本案中,林某已支付购房款,李某也将其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明交给了林某,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房屋买卖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林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来源:福清侨乡报 作者:卢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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