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出租税收由地税部门依法委托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征收公告
fqlook.cn 根据《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经营性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融政办162号),我市7个街道辖区及17个镇的镇区范围内的私房出租税收由地税部门依法委托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委托代征的税费所属时间自2012年度起:
2、私房出租税收的纳税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
3、对个人自有的房产自行从事生产经营的(指本人、配偶从事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形式经营的),仍由地税部门征收;
4、即日起,各代征单位与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将对私房租赁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希望房产所有者和经营者配合;5、房产租赁双方应依法提供租赁合同,房产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金额如实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6、无法提供租赁合同或提供的租赁合同金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7、私房出租税收实行按年征收,每年10月1日-15日在指定代征点办理申报缴纳,2012年度申报期延迟到12月底:
8、纳税人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由地税部门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直至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福清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0月29日
fqlook.cn 来源:看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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