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政策推进质量强市建设 设200万重奖
本报讯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政策扶持,建立健全市政府品牌企业奖励制度,支持打造高端自主品牌,引导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加大对企业技术标准、名牌培育等方面的投入,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全面建设质量强市,提升质量总体水平和城市竞争力。《意见》提出,设国家级品牌产品奖。对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国家出口商品免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当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税收300—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税收3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设政府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提名奖1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设省、福州市级品牌产品奖。对首次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福建省着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为鼓励企业创品牌工作的积极性,提升核心竞争力,对已获评企业新增的“福建名牌产品”、“福建省着名商标”每项奖励2万元。对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福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设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设国家实验室认可奖。对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设技术标准战略奖。对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专项补助。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项目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或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通过福州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导制订福州市农业标准规范、福清市农业标准规范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标准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得福建省级标准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中资助和奖励条件、范围的其他项目,额度按照《通知》中规定额度的50%给予配套资助或奖励。
设国际标准管理体系认证奖。对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GAP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来源:福清侨乡报 作者:福清侨乡报原标题:我市出台奖励政策推进质量强市建设 200万元重奖中国质量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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