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所需的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为基层减负等要求,2015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缴税过程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告明确:(一)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二)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当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三)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税 指南
涉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1、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
2、涉税证明开具范围:
(1)本项涉税证明,是指依纳税人申请,由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的、证明其在一定时间内涉及地方税收情况的税务文书。
(2)其“地方税收”,包括依法由地税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不包括由地税机关征收或代征的各种规费。
(3)涉税证明(含纳税规模、纳税信用等级、欠税情况等涉税证明),由负责纳税人日常征收管理的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特殊情况下,纳税人需要县级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局”)开具的涉税证明,应报主管县局开具。
纳税人申请开具涉及其在一定时间内税收违法记录情况的涉税证明,由纳税人的主管县局开具。
(4)社会保险费缴费人要求地税机关提供相关缴费信息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必报
备注
处理
方式
采集
方式
1
《涉税证明申请表》
-
是
留存原件
采集
影像
2
身份证件复印件
1
否
个人申请的提供
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单位纳税人应在《涉税证明申请表》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应在《涉税证明申请表》上签名。
(四)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
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由县(区)局出具的,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经纳税人书面确认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政策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下发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须提交销售不动产发票,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上述规定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契税纳税人确实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否以及如何受理契税纳税人申报等问题有待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不再要求契税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两类情形,并就不同情形下纳税人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及税务机关的受理条件提出了要求。具体如下:
第一类情形是,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比如原产权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第二类情形是,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三)公告执行
公告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2015年9月25日)起执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对于符合本公告规定情形、公告公布之日前曾来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未被受理的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后,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来源:看福清 作者:看福清原标题: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无须提供婚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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