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招投标
三大工业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项目业主自主权,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业主负责制
(一)强化项目业主的招投标自主权
⒈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决策、前期组织及中标人确定是项目业主作为招标人的基本权利。项目业主应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不得规避相应的职责。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应严格遵循《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主做好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依法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开标时间、组织评标、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项目施工合同等一系列工作。
⒉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违法插手招投标工作,切实维护招标人的自主权。对于《招标投标法》等相关上位法没有设定的事项,坚决不准相关行政部门私自设定。
(二)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指导和监管,切实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⒈强化招标监督、审查工作,规范招标行为
(1)项目招标前,发改局等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依法对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批、核准。
(2)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分解成若干部分进行发包;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应分别招标(EPC工程除外),且不得由同一个承包单位完成(一经发现取消中标资格,重新招标。);不得通过指定或限定材料设备品牌和价格、特定生产供应者等方式规避招标;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招标人应当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要求,不得将业绩作为必要合格条件。但在我省未施工过,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及其他工程复杂、施工技术要求高的工程,如需设定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条件的,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讨论,但审查内容仅限于招标人所设置的条件是否属于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含有倾向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干预招标人的自主权。
(4)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严格投标保证金的设立、收取、保密和退还行为。为了防止围标和串标行为,方便投标人及时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做好投标保证金保密管理,所有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中转出,统一汇入(缴交)福清市工程交易中心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并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管理,以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系统能自动将达到法定退还条件的投标保证金退还至原投标单位缴款账户。
⒉履行开评标过程的监督职责
(1)开标、评标现场实行全程录像录音,相关记录应当存档备查,做到有据可循。
(2)对开标、专家评委的抽取、评标、公布中标候选人等工作,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确保各项工作公开透明。
(3)评标专家必须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抽取人员由以下人员组成: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交易中心网络终端操作员、监督部门派出的监督人员。上述人员到齐后方可进行抽取专家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指定评标专家。
(4)相关部门及个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依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所知悉的招标投标信息。特别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⒊加强事后监管
(1)项目业主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的检查。及时通报施工、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职、工程进度缓慢、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如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项目业主应当依据合同规定,依法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并通报监管部门。
(2)严格控制工程增量及设计变更。涉及工程增量和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福清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管理暂行规定(修订)》(融政综〔2015〕13号)办理相关手续。
(3)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按照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结算的依据。招标人、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加强对投标人的监督力度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投标人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投标。不得出借资质、挂靠或将中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非法转包、分包等,不得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围标、串标”.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出借资质、挂靠或将中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非法转包、分包,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围标、串标”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三)在招投标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投标文件等存在弄虚作假或涉嫌“围标、串标”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启动诸如终止招投标等应急程序,提请纪检、监察和公安部门等介入调查,确保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备案管理
(一)对招投标文件实行备案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于备案届满5 个工作日发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要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否则视为无意见。未经备案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拒不整改的招标文件不得作为招投标的依据。
(二)市政府适时组织监察局、发改局、审计局、财政局等单位要对招标投标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督查,确保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进行。
四、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招标人可自主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但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招标人宜在“福州资信良好代理机构名册”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抽取工作应在福清市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经过抽取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由招标人、监督部门和工程交易中心的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使用视频录像监控。被随机抽取到的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一次不承担该项招标代理业务的,则在抽取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被随机抽取的资格。
(三)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业绩评价制度。由招标人、招投标监管机构、工程交易中心联合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时予以优先考虑。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列入黑名单,予以媒体曝光,并禁止其从事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四)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对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进场签到及“持证上岗”制度。
(五)造价咨询机构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行业的计价原则进行计价。如发生项目少算、故意抬价或故意压价等情形致使项目招标活动延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价咨询机构及其相关的从业人员予以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禁止其从事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因上述行为给招标人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违反本意见行为的处理
对违反本意见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惩处。
六、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两年。期间国家、省、福州市若有出台新的政策、文件,按新政策、文件执行。交通、公路、水利、国土、经信、农业、林业等相关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可参照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1日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 作者:福清市人民政府原标题: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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