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未犯罪,他为什么成了前科人员? 检察官查清真相,还无辜者以清白
今年32岁的严某是一名湖南籍的待业人员。近两年求职受挫的经历让严某感到倍感纳闷。应聘多家公司被拒、申请滴滴司机资格审查被拒,公安民警定期还要来例行检查。2017年初,因自主创业办理小型贷款需要,其前往银行查询征信情况。可没想到,拿到结果的他瞬间傻眼:征信结果显示其有案底,贷款主体不适格!自己一向老实本分、遵纪守法,怎么成了前科人员?满腹委屈的严某赶忙找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了解情况,系统查询结果显示2006年他在福建省福清市犯了抢劫、寻衅滋事罪,现在是全国重点监控人口。
无缘无故成罪犯?
得知“犯罪地”在福清,严某恍然大悟。原来,2006年其在福清某塑胶厂工作时曾遗失身份证,但因一时大意,未及时报失。随后,他向民警反映了这个情况,认为应该是自己的身份被冒用了,民警告诉他:案件在哪里判的就要找哪里的法院申诉。
随即,严某赶到当初审理案件的福清法院了解情况。经查询,判决书上的确显示严某于2006年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当年的判决书上被告人的名字虽然和我一样,但写的是被告人自报,也没有身份证号码。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我可能是相关部门信息录入时出现了错误,让我回去等通知”。严某对记者说道。
这通知一等就是一年。2018年初,严某再次前往福清法院,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因冒充其的人没有抓到,要等抓到后才能更正信息。严某先后来到福清市公安局信访办、承办案件的派出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寻求帮助,都没有任何进展。
2018年6月,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点下,严某找到福州市检察院反映情况。考虑到犯罪地等因素,福州检察院将该案交由福清检察院办理,要求福清检察院依法监督相关司法机关调查其身份信息被盗用导致有违法犯罪记录这一重大诉讼监督事项。
追踪真相还清白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公民控告、上级机关交办的重大诉讼监督事项的线索和材料,负有调查核实的义务。
2018年7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调阅了自报严某一案的卷宗材料,发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文书上的身份信息部分均写的是“自报严某”,并没有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严某本人也提供了在判决书认定的“服刑期间”其结婚生子的证明材料。
为查清真相,还无辜者以清白,检察官与当年承办该案的民警沟通,前往严某曾就职的企业取证,调取了罪犯在押期间,严某仍在该单位上班的工资单、辞职报告等书证,并向严某的老领导求证。随即,检察官又前往福清市看守所,调取了自报严某的罪犯一系列出入所材料,发现该罪犯在被抓获后曾在福清市看守所捺指印留档。检察官立即委托福清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严某及自报严某的罪犯指纹卡进行比对鉴定,最终确定本案的罪犯并非严某,系严某的身份信息被冒用。
困扰严某近两年的身份之谜已经解开,“检察官要做的不仅是要为无辜的人一证清白,也应当让真正有罪的人接受惩罚。”随后,检察官又前往泉州市监狱取证。经严某辨认,最终锁定自报严某的罪犯即严某当年就职企业同宿舍的工友。
结合上述情况,福清检察院依法向福清市公安局、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查清真正的罪犯并依法处理,同时要求严某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配合删除其犯罪记录。为保证严某的日常生活尽快回归正轨,该院还指派2名检察官远赴湖南督促落实。在当地检察院与公安局的配合下,严某的犯罪记录现已删除。
见到检察官的严某激动不已,“感谢检察官为我查明真相,前科人员这顶帽子,我终于可以摘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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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和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和司法办案过程中,对重大监督事项以案件化方式规范办理的工作模式。自今年7月福清市检察院成立诉讼监督调查与职务犯罪检察部以来,共受理重大监督事项的线索5条、自行补充侦查案件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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