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清路段非法运输高危易燃气体 男子被罚3万元
福州晚报消息:2017年6月,王某驾驶装满货物的车辆从福清宏路向镜洋方向行驶时,遇交警执法检查。交警要求王某打开车厢,发现车厢内装的竟是几个储气罐,要求其提供相关证件时,王某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以及其他有效的证明。随即,交警将此案移交给交通执法部门,交通执法人员意识到该车运载的物品有很大可能是危险品,于是引导该车到就近检测站进行深入检查。交通执法人员经调查得知,该货车运载的确为高危易燃气体,该车也没有按规定喷涂运输危险物品的相关标志,车上所载的储气罐不加任何固定措施,在运输过程中难免相互碰撞,再加上天气炎热,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经调查取证,王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根据有关规定,交通执法部门责令王某立即停止运输行为,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案例点睛: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福州晚报 记者叶智勤 通讯员 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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