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8年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8年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闽医管发〔2018〕70号省直各参保单位、省级医保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和《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7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榕统〔2018〕37号)精神,2017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平均工资75133元。现就2018年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开始,省本级各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18783元,最低不低于3756.60元。
二、自2018年7月1日开始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月缴费工资基数6261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626.10元。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经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3756.60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375.66元。
特此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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