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七旬依姆老无所养?她该怎么办?
近日,福清七旬依姆余某的弟弟余先生到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求助:“我姐姐今年已七十岁高龄,她的女儿都不赡养她,我自己岁数也大了,照顾不了她,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赡养问题?”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余某系江镜镇某村村民,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早年夭折,丈夫也不幸去世,剩下她与女儿共同生活。但女儿时常对其不闻不问,大致五六年前嫁去台湾后,彻底与余某断了联系。
余某年事已高,日常生活都要靠其弟弟帮衬。
如今,余某的弟弟岁数也大了,照顾余某渐渐力不从心,不得已只能将其送至养老院。但养老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余某无奈之下想通过诉讼手段,要求其女儿履行赡养义务。
福清市市法律援助中心详细了解情况后,考虑到老人年龄大,行动不便,主动上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4月8日上午,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法律援助律师一起,到龙田某养老院当场为余某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律师委托手续,并复印了相关证据材料。
“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秉承这样的服务宗旨
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通过不断深化便民惠民措施,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上门服务,架起法律援助机构与弱势群体之间的“连心桥”,赢得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法律延伸 :赡养老人是责任更是义务
中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那么如果有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要怎么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古到今“百善孝为先”,请关爱你身边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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