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砍伐林地,福清一男子获刑两年!
2013年6月10日,福清市海口镇石溪村有一块面积约99亩的田地公开招投标出租,该村村民林某中标,遂与村委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租期十五年,土地用途为种植业。后犯罪嫌疑人陈某为建造机砖厂,便从林某处租得该块田地,双方亦约定租期十五年,土地用途为种植业。2013年8月份,嫌疑人陈某违反协议中关于土地用途仅限于种植业的约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擅自平整土地、搭盖机砖厂,造成该地块的林地受到严重毁坏。接到群众举报后,福清市森林公安遂赶往现场进行调查。2017年7月31日,陈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破坏的土地面积共计35. 1亩,其中非林地面积23亩,林地(经济林地)面积12. 1亩。
案发后,陈某在上述被破坏的林地种植桉树约20亩。
检方审查后认为嫌疑人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35.1亩,其中林地12.1亩、非林地23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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