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元洪投资区第二水厂进场道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福州元洪投资区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2018年2月2日文悉。经研究,同意将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12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2013〕527号)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位于我市城头镇岩兜村的3366平方米(合5.049亩)的土地划拨给你单位,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街巷用地,作为元洪投资区第二水厂进场道路建设用地。该项目用地属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必须严格按照城镇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具体用地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
特此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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