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你必须知道
政策公告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7】27号文件对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 元。
(三)其他税收征管事项均按财税〔2017〕49号文规定执行。
办税指南
减免税办理指南系列专题--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业务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是否
必报
备注
处理
方式
采集
方式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是
留存原件
抓取影像
2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是
查验后留存复印件
抓取影像
(三)税务机关的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案例警示
组织相关营销人员免费旅游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介绍: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工作中发现,某生产企业为激励营销人员积极拓展业务,组织各地优秀营销人员旅游并承担相应旅游费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相关营销人员不是该企业雇员,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依法要求该企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12366热点问题
一、问:总公司向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用能否在税前列支扣除?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问:技术合同中的研究开发经费是否要作为计税依据贴花?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四、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三、问:自然人将房屋划转到其个人独资企业名下,要缴纳契税?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