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福建巴陵己内酰胺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你局融国土资〔2018〕444号文悉。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依法无偿收回位于江阴工业区的福建巴陵己内酰胺有限公司2013工业挂-01号地块624957平方米(合937.44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局须与福建巴陵己内酰胺有限公司办理好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具体手续。
特此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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