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4家企业被罚!
<p barrier-free-idx="184"> 案例一:<text>根据群众举报,2025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电焊工陈*心未取得电焊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福州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上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福州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text></p><p barrier-free-idx="186"> 案例二:<text>根据群众举报,2025年3月18日福清市应急管理局对福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有一名电焊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福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上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福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text></p><p barrier-free-idx="188"> 案例三:<text>2025年1月8日福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1月7日上午7:40有车辆出入仓库装载,搬运装载的人员未持证上岗。经进一步调查查明,福清市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员工施*芳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事烟花爆竹搬运工作。福清市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上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福清市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text></p><p barrier-free-idx="190"> 案例四:<text>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间,刘*良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赚取差价,明知余*平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帮助余*平联系莆田的供货商购买烟花爆竹用于销售,从中获利人民币2800元。刘*良上述情况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刘*良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text></p><p>来源:福清市应急管理局</p><p><br/></p><link rel="stylesheet" href="//www.fqlook.cn/source/plugin/wcn_editor/public/wcn_editor_fit.css?v134_cKz" id="wcn_editor_css"/> 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不仅保护了员工的生命安全,也维护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于被处罚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这是一次重要的提醒和教育。
希望这些企业能够认真整改,加强安全培训,确保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员工营造更安全的工作环境。
鼓励其他企业以此为鉴,主动排查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合规的经营环境。
安全无小事,通过这类执法案例,我们看到了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的坚定态度,也感受到了社会监督的重要性。
严查惩处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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