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冠达(福清江阴)物流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你局融国土资〔2018〕442号文悉。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依法无偿收回位于江阴工业区的冠达(福清江阴)物流有限公司2013仓储挂-06号地块62226平方米(合93.34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局须与冠达(福清江阴)物流有限公司办理好注销土地权利证书等具体手续。特此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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