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高山镇薛港村民委员会薛港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福清市高山镇薛港村民委员会:你单位5月25日文悉。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17年度第三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榕政地〔2018〕14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使用经农用地转用批准、位于我市高山镇薛港村,总面积8415平方米(合12.6225亩)的土地,作为薛港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该项目用地属使用集体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者用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村(居)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城镇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今后分户时,建房户应提供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具体用地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
特此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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