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网福建福清市供电有限公司110KV石门变电站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国网福建福清市供电有限公司:你公司7月18日文悉。根据福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56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17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7〕577号)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位于我市宏路街道,面积为4339平方米(合6.5085亩)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单位,作为国网福建福清市供电有限公司110KV石门变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该项目用地属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必须严格按照城镇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具体用地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
特此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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